值得注意的是,在以上的两项性丑闻内,被控的只是接受贿赂的那一方,而不是提供贿赂的那一方。的确,被控的只是男方,而不是女方。主控官采取这么一类方案,或许是为了跟有关贿赂提供者达成某种协议。只要她们乖乖的合作,出庭作证好让被告被定为罪名成立,那检察官要不就完全不指控她们,要不就在她们提供贿赂的行为上减低或减少贪污控状。但在我的观察的经验内,以上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往往比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渺茫的多。
难道这样就叫做正义吗?或许接受贿赂者的罪行的确是比提供贿赂的罪行来得底,因为提供者方面为了得到她所需要的那过程中,多多少少都会有某种程度上的付出。不过,这对提供者周边遵守规矩、紧守次序的其他竞争者公平吗?我在校园内拼命地苦读,又花费一身的精力和心思完全投入学业,无非就是为了考到理想的成绩,给自己的未来博取一种保障。但是如果我的某一位同学光凭者冒美如花之身,只须花上几个小时的时间跟教师胡搞,就能得到和我相似的成绩,又甚至得到比我出色的表现,那你说,我会甘心吗?换成是你,你会觉得公平吗?
贿赂接受者被指控,被定罪,而贿赂提供者继续逍遥法外,危害身边各行各类的好公民。如此结局也算得上是正义、公平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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